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3號
TPDM,109,重附民,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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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斌禹(原名陳明瞳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律師
顏嘉誼律師
被 告 莊宸睿
上列被告莊宸睿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
原告陳斌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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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