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人國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基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人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人國因被告陳基佑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