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7年度,46號
TPDM,107,侵訴,46,20210406,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畢珏堂




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
卓璟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年度偵字第9584、16545、17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 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