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2號
TCDV,110,除,142,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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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駿達人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孟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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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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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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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109年10月15日 │59,060元 │UW2761723 │ │
│ │徐維君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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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程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達人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