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郭世琛
訴訟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陰光會等3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有下列不合法情事或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其中第1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1,680元,
惟依原告起訴聲明及主張原因事實記載,先位及備位聲明均
係請求被告陰光會給付10,000,000元,主張原因事實為給付
仲介服務費用,而請求被告張廖萬渟或張廖年峰給付
3,600,000元,主張原因事實為返還借款等情,因先位及備
位聲明係基於不同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其請求利益
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就請求
被告陰光會給付部分應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00元,而就請求被告張廖萬渟或張廖年峰給付部
分應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以
上2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6,640元,原告僅繳納
131,680元,尚欠4,96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被告陰光會為神明會之申請立案相關資料,及被告張
廖萬渟為被告陰光會現任管理人之證據資料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張廖萬渟、張廖年峰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