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紀榮豐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間因110年度重再
字第2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