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海明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呂嘉豐
訴 訟 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 告 吳每宏
訴 訟 代理人 江旻緯 律師
被 告 李邑穎
兼法定代理人 李泳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吳每宏訴訟代理人江旻緯律師具狀陳稱其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在他法院另有庭期,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為求慎重,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笫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