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97號
TCDV,110,訴,297,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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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被   告 卓聰利
被   告 陳詩澤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卓聰利之債權人。被告卓聰利原持有 金勝發6號漁船(下稱系爭漁船)股權,經原告向執行法院函 調系爭漁船資料後,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得知,系爭漁船 33%股權(系爭股權)於105年7月26日以贈與方式移轉予被告 陳詩澤。被告卓聰利將系爭股權贈與被告陳詩澤,使其償還 能力受到影響,顯然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請求被告2人就 系爭股權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聰 利所有。
二、被告則以:系爭漁船原本為訴外人曹進卿所有,被告卓聰利 與訴外人范見明於102年間,以每人出資各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合計600萬元向曹進卿購買系爭漁船,當時因被告卓 聰利並無足夠之300萬元,故邀請被告陳詩澤合夥出資200萬 元。因范見明要求不希望有太多股東,故系爭漁船於102年9 月24日在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辦理股權登記時,僅登 記為:「於102年9月16日向曹進卿購得,由卓聰利為代表人 (持股50%)、范見明為合夥人(持股50%)」,而未將被告陳詩 澤列入。然被告卓聰利基於誠信,另與被告陳詩澤於102年 11月13日簽立股權買賣合約書,以作為被告陳詩澤有投資系 爭漁船之證明。嗣於105年6月間,范見明退夥,由訴外人蔡 明祥以300萬元購買范見明持股,因不願太多漁船股東之范 見明已經退出,故可將被告陳詩澤之股東身分予以檯面化。 因此,系爭漁船於105年8月1日辦理變更登記時,登記為: 「於105年7月26日股權變更,新股權為卓聰利17%陳詩澤33% 蔡明祥50%」,上開股權轉讓之原因並非贈與等語置辯,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卓聰利之債權人,被告卓聰利於105年7月 26日將系爭股權移轉予被告陳詩澤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債權憑證、系爭漁船註冊登記簿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股權移轉為 贈與關係,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所 提出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記載:「本合同由甲方(指卓聰利)與 乙方(指陳詩澤)就金勝發CT2-6017漁船(指系爭漁船)股權轉 讓事宜,於102年11月13日在台中市訂立,甲乙雙方本著平 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同意 將持有金勝發CT2-6017漁船三分之一的股權,以200萬元轉 讓予乙方。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日以現金形式一次性 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3、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原享有 的權利和應負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乙方自本協議簽訂,按出資比例分享金勝發CT2-6017漁船 的利潤與分擔虧損。…」,是被告抗辯陳詩澤投資系爭漁船 200萬元,而有1/3股權,已非無據。而原告就系爭股權移轉 告訴被告毀損債權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被告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5400 號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63號處分 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證,被告經檢 察官隔離訊問,被告陳詩澤陳稱:「(問:你這台漁船的股 份是何時何地多少錢跟誰買?)102年拿200萬元買的,透過 卓聰利向前船長買的,我交現金給卓聰利(庭呈股權買賣合 約書、存款簿內頁影本附卷)。」、「(問:為何你的存款 簿提款金額只有175萬元?)其他借現金去湊的。」、「( 問:為何102年這條船是掛卓聰利跟范見明的名字?)卓聰 利說要買船,但他沒有錢,他說投資這個不錯,范見明我不 認識,所以由卓聰利出面處理,我跟卓聰利寫份合約書保障 我的權利。」、「(問:為何105年8月1日要辦理股權變更 ?)卓聰利說他另外1個合夥人要賣船,我就可以檯面化, 因為卓聰利當初是跟別人一起買船,他可能跟對方說他要買 ,但他沒有錢,我插暗股,但我有寫合約,保障我的權利。 」核與被告卓聰利陳稱:「(問:這條漁船在何時用多少錢 跟誰買?)年份我忘記了,我是跟曹進卿買的,當時買600 萬元,我的資金300萬元是范見明的,另外300萬元是我邀請 陳詩澤入股200萬元,我手頭有1、20萬元,我請曹進卿讓我 欠50萬元,其餘是借來的。」、「(問:為何你在102年9月 24日買的時候,陳詩澤沒有登記為股東?)當初范見明要跟 我合夥時,他說他不要太多股東,怕意見太多。」、「(問 :那為何到了105年8月1日,這條船范見明的股份變成蔡明



祥的,而你的股份讓渡了33%給陳詩澤?)當初范見明說他有 年紀了,不想再參與營運,叫我找別人買走他的股份,所以 我才會問蔡明祥的意願,陳詩澤的部分是因為當初范見明不 想要太多股東,所以我跟陳詩澤私底下寫協議書,現在范見 明退出了,我就把股份撥給陳詩澤,因為這原本就是他的。 」相符,堪認系爭股權移轉之原因,係被告陳詩澤投資系爭 漁船200萬元,而有1/3股權,核屬有償之行為,而非原告主 張之無償贈與行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2人就系爭股權所 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卓聰利所有,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上開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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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