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31號
TCDV,110,補,831,2021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謝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8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