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萬7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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