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23號
TCDV,110,補,82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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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偉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1萬7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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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