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5號
TCDV,110,補,815,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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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王宇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昆輝、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聲請調解
狀上載數額,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2,58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
,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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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