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王宇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昆輝、臺中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聲請調解
狀上載數額,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2,58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
,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