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89號
TCDV,110,補,789,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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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周政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育紘蕭宇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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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