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71號
TCDV,110,補,77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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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鍾苡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麗華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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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