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50號
TCDV,110,補,750,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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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蘇伊文 
      蘇諍  
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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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