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伊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4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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