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9號
TCDV,110,補,699,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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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李靜慧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元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0
00元,應徵裁判費7,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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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