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返還借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499萬808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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