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0號
TCDV,110,補,670,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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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返還借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499萬808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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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