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洪茂田
洪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明等63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
台抗字第371號民事判例要旨)。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
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民事裁定要旨)。原告未於訴狀
載明其訴請確認不存在之被告洪德明等63人派下權於假設存在時
所佔之比例,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之,以附表呈現
被告派下權所佔比例之明細,檢附祭祀公業之規約等佐證,並按
全體被告派下權所佔比例乘以祭祀公業財產總額即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