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61號
TCDV,110,補,66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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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佳泰捷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宗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0 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49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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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