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58號
TCDV,110,補,658,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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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林玲瑜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於民
  國(下同)110年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69,900元,
  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
  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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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