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林玲瑜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於民
國(下同)110年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69,900元,
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
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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