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58號
TCDV,110,補,65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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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林玲瑜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房屋
  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
  課稅現值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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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