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8號
TCDV,110,補,648,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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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賴建東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1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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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