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27號
TCDV,110,補,627,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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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益昌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進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5,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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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昌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