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益昌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進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5,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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