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 訴 人 黃信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發、魏麗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717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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