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48號
TCDV,110,簡,148,202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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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 訴 人 黃信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發魏麗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717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4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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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