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柯進發
法定代理人 柯鑫灥
上 訴 人 魏麗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瓊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6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