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48號
TCDV,110,簡,148,2021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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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柯進發 
法定代理人 柯鑫灥 


上 訴 人 魏麗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瓊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6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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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