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44號
TCDV,110,簡,144,202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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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政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文傑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繳交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再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472,094元。
」,依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472,0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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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