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0年度,64號
TCDV,110,消債補,64,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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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消債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錦里即楊李錦里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莊婷聿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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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
│債權人人數+債務人地址數+債務人代理人地址數*400元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
│ 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 │
│ 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
│ 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 │
│ 108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
│ 影本即屬之)。 │
│ │
│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 │
│ 倍(110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
│ 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
│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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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