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0年度,130號
TCDV,110,消債補,130,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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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度消債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何振源 

代 理 人 廖淑華 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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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債權人人數+債務人地址數+債務人代理人地址數*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2.除已陳報部分,聲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
│ 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 │
│ 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3.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 │
│ 108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
│ 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2.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
│ 兩年】自108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
│ 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0年│
│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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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