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6號
TCDV,110,消債聲,1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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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韋伶 

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呂立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曹 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送達代收人 魏志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韋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 免責,109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 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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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