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5號
TCDV,110,消債更,55,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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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弘霈 

代 理 人 陳苡瑄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弘霈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每月生活之 必要費用(以當地區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計算)及扶養未 成年子女張家鈺之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 務合計約1,243,128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診斷證明書、存摺 明細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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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