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204號
TCDV,110,婚,204,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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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4號
原   告 溫蔚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裕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
,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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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