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33號
TCDV,110,司聲,633,202104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黃哲祥即黃哲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函寄送予 相對人,茲因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 、郵局回執、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字 第1826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管轄法院繼承情形影本 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所 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為證;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 ,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 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 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