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450號
TCDV,110,司聲,45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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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洪健池即洪溙工程行



相 對 人 陳瑋志即達奇設計開發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 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案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9 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5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起訴時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參第一審卷第1頁)。又第一審法 院為釐清兩造間施作工程是否皆已施作完成及工程款金額, 於民國109年2月19日發函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 鑑定,由相對人繳納鑑定費用300,000元(參第一審卷第253 、273、275頁)。該費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定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229,298元【計算式:(5730+300000)×75/100 =2292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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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