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賴文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具狀為失蹤人張金麟選任 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110年3月1 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 0年3月2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 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