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蘇丞偉
江承修
江承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育琨
楊睿慈
聲 請 人 楊立歆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黃雅芸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蘇丞偉、江承修、江承益、楊立歆、法定代理人江育琨、楊
睿慈、楊仁豪、黃雅芸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如人在大陸地
區得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授權書及
遺產繼承拋棄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