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612號
TCDV,110,司繼,61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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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蘇丞偉 

      江承修 

      江承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育琨 

      楊睿慈 

聲 請 人 楊立歆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黃雅芸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蘇丞偉江承修江承益楊立歆、法定代理人江育琨、楊
  睿慈、楊仁豪黃雅芸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如人在大陸地
  區得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授權書及
  遺產繼承拋棄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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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