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游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 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 2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鄭炎明於民國110年3月14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同父母之胞姊,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依法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 繼承拋棄書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為憑,惟聲請人已由關係人游隆全及游尤寶鳳收養,且收養 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因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因出養而停止,自非被 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