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01號聲 請 人 賴庚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火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300,000萬」元之金額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