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張忠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銘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徐銘達?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或二者皆是?)
二、提出拒絕證書(因本票未記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三、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確認請求利息按年息12%之記載是否有誤?(如系爭本票未
經載明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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