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54號聲 請 人 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併提出其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