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254號
TCDV,110,司票,2254,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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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併提出其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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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