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161號
TCDV,110,司票,2161,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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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KEEN LEADER LIMITED周慧萍薛富
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KEEN LEADER LIMITED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二、提出周慧萍KEEN LEADER LIMITED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美元「壹佰伍萬元」之金
  額是否有誤?
人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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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