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KEEN LEADER LIMITED、周慧萍、薛富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KEEN LEADER LIMITED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二、提出周慧萍為KEEN LEADER LIMITED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美元「壹佰伍萬元」之金 額是否有誤?人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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