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盧秋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自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662420之本票到期日為「107年2月27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是否對票號CH662425之本票請求?(因相對人陳自領未
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為無效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