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83號
TCDV,110,司票,1983,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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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盧秋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自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662420之本票到期日為「107年2月27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是否對票號CH662425之本票請求?(因相對人陳自領
  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為無效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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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