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徐銘達究為相對人或僅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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