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51號
TCDV,110,司票,1951,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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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黎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徐銘達究為相對人或僅為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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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