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02號
TCDV,110,司票,190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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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張敬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祈宏陳萬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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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