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8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俊峯即巨佳企業社、蔡尤幸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應為相對人蔡俊峯即巨佳企業社、 蔡尤幸兒所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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