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林亞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BAJUM CORNELIO SALAZAR、BAJUM MARI
CRIS ARANAS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BAJUM CORNELIO SALAZAR護照號碼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事實理由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影本
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