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555號
TCDV,110,司票,1555,202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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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賴伯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佳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相對 人楊佳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楊佳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3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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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