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9號
TCDV,110,司拍,89,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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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葉映琿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樂成宮


法定代理人 郭松益 
相 對 人 高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來旺於民國73年間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74年5月26日 ,並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高來旺屆期未依約清償,且上開抵 押物經判決分割後,已將其上聲請人之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 所示相對人所有之土地,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兩造設定抵押權,登記之權利 種類為「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元」、登 記清償日期為「74年5月26日」、登記債務人為「高來旺」 ,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 證明書在卷可憑。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 為一般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且已登記,登記之清償日期 並已屆至,而聲請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段│ │ 323-24 │ │74.00 │ 180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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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東區 │旱溪段│ │ 323-25 │ │75.00 │ 180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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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㈠編號1登記所有權人為高來旺。 │
│ ㈡編號2登記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台中樂成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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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