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賴振榮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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