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聲 請 人 燁龍室內裝修規劃工程社法定代理人 薛素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聯邦銀行文心分行購買新臺幣20萬元之借方、貸方 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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