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63號
TCDV,110,司催,163,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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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葉原宏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提出 「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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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